众所周知,国际人道法并未明确规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设立法院,而是在法院设立后对其运作进行规范。在这方面,国际人道法包含两条相关规则。1949 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第 (1) 款第 (d) 项禁止“未经正规组织的法院事先宣判而判刑和执行死刑”,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 条则要求“对被判有罪的人,除经提供独立和公正基本保障的法院宣判外,不得判刑或执行刑罚”。
关于共同第 3 条关于法院必须“正规组织”的要求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等资料指出,如果法院“是根据一国现行法律和程序设立和组织的”,则可以满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足这一要求。这似乎支持了以下论点:国际人道法没有为法院的设立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权力来自现行的国内法)。同时,这种推理似乎也排除了组建武装团体法庭的可能性,因为国内法(几乎肯定)不太可能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法庭建立法律依据。话虽如此,应该注意的是,《日内瓦公约皮克特评注》并没有将常规规定的要求等同于国内法的依据,而是侧重于禁止“简易审判”。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2) 条“发展并补充”了共同第 3 条,该条取消了“正规组成的法院”规定,而是要求 来源:微软 尽管企业继续营业、限制有所放 法院提供“独立和公正的基本保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论指出,这是起草过程中的故意行为,因为“一些专家认为,叛乱方不太可能根据国内法“正规组成”法院”。 事实上,关于《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2)(c) 和 (d) 条,Sivakumaran 指出,“最终文本中省略了‘国内法’一词 […] 正是因为不确定该术语是否足够广泛,可以涵盖武装团体的‘法律’”。支持这一结论的事实是,在提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6(2)(c) 条时,英国《武装冲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突法手册》认为“‘法律’一词的使用必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它的范围也可能足够广泛,可以涵盖叛乱当局通过的“法律”(第 404 页,脚注 94)。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5(4) 条与
《第二附加议定书》同时起草,旨在规范国际武装冲突,因此主要涉及国家义务。该条保留了共同第 3 条中先前的措辞,即“正规组成的法庭”,这一事实突显了国际监管显然是有意将范围扩大到非国家武装团体。如果这种不同的措辞是故意的,那么有理由相信起草者确实打算规范《第二附加议定书》冲突中武装团体召集的法庭,而且从文本上看,共同第 3 条也是如此(即“冲突各方均应受约束”);这一结论得到了《第二附加议定书》“发展和补充”共同第 3 条的事实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