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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基本权利的完整目录

法院还确定了在本案中触发进行影响评估义务的情形(更多详情,请参阅 Geraldo Vidigal 案)。首先,委员会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这种自由裁量权尤其广泛,“因为适用于该地区的国际规则和原则复杂且不精确”(第 223、224 段)。其次,许多事件表明摩洛哥对西撒哈拉实施了非法吞并战略,在此背景下,除了侵犯自决权之外,还可能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第 235-246 段)。第三,法院认为,重要的是,欧盟通过贸易协定“鼓励和受益于”对西撒哈拉的开发,从而助长了侵犯人权的行为(第 231 段)。第三个论点可以解释为对理事会辩护的回应,即贸易伙伴侵 VB 数据库 犯人权的行为与欧盟无关(第 230 段)。

然而更不寻常的是总

 

法院对此类评估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定义:(第 228 段)——没有任何讨论。

总检察长 Wathelet (AG) 在2016 年 9 月 13 日发表的意见中同意开展影响评估的义务,但大幅限制了评估范围(尽管由于他否认法律地位,因此只能选择另一种方式)。首先,检察长援引ATAA案和其他案件,提醒说遵守人权和严格遵守国际法是所有对外行动的要求,并驳斥了理事会关于第三国的人权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的反对意见(第 256 段)。然而,检察长认为,此类评估应仅涵盖强制法和普遍性规范(第 259、276 段)。他站在委员会和理事会一边,批评总检察长曲解了《宪章》第 51 条,他认为该条原则上规定了《宪章》的地域适用。

无需进一步解释,通过类比应用欧洲人权法院 (ECHR) 的判例法,总检察长得出结论,只有当某项活动受欧盟法律 图斯克是在试图刺激荷 管辖或在欧盟和/或成员国的有效控制下进行时,域外适用才有意义 (第 270 至 272 段)。

对所有关注人权域外适用的人来说

 

令人惊讶的是,GC 没有讨论国际人权法中盛行的“有效控制”范式和/或挑战前者的方法,例如《马斯特里赫特原则》。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总法院并没有直接根据宪章第51条适用该宪章,而是结合《欧洲联盟条约》第2条、第3(5)条、第21条和《欧洲联盟 短信列表 运作条约》第205条(第159段)适用。因此,法院为将人权作为欧盟对外行动的原则、目标和价值的模糊提法赋予了内容。有趣的是,这与委员会在其自行制定的关于贸易相关措施人权影响评估的指导方针中赋予《欧洲联盟条约》第21条的内容相同。在这些指导方针中,委员会明确承诺将考虑最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欧盟基本权利。此外,在贸易措施人权影响评估的背景下,“有效控制”的测试似乎不合适。

无论如何,将《欧盟条约》第21条的原则和目标理解为仅要求遵守强制法和普遍适用规范,过于狭隘。这样的解读会掏空欧盟外交政策宪法框架中对人权的若干提及。毫无疑问,强制法和普遍适用规范涵盖在国际法以及和平与安全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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