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击时不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或不遵守比例原则,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重要规则。如果这些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后果,则无论攻击者的意图如何,都应被视为《武器贸易条约》下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无论高等法院如何决定禁止出口所需的风险评估程序和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政府似乎提出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狭隘定义都应被明确拒绝。
阿勒颇东部撤离:人道主义义务还是战争罪?:回复
作者: 马特·布朗 (Matt Brown)
这篇文章是对 Elvina Pothelet 关于叙利亚强迫流离失所问题所作的有趣贡献的回应。在她的 WhatsApp 号码数据 文章中,Elvina 考察了东阿勒颇撤离构成强迫流离失所战争罪这一说法的法律基础。我想在此基础上继续论述,但要从两个方面来区分我的论点。首先,根据第 7(1)(d) 条,我也从反人类罪指控的角度来处理此案;其次,我认为与 Elvina 的解释相反,第 8(2)(e)(viii) 条中的“命令”要求实际上应该根据三个反驳论点进行更宽泛的解释。
与任何此类评估一样,本评估是基于可自由获取的信息进行的。在我看来,造成流离失所的责任 间力量可能对果敢 人是叙利亚政权官员,因为他们在阿勒颇东部的行为,而不是那些促成或签署撤离协议的人。考虑到这一点,我将概述如何满足第 7(1)(d) 条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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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背景因素而言,叙利亚军队为夺回阿勒颇东部而发起的行动是一项有组织的国家政策。然而,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问题,即平民是否是 印度手机号码 袭击的主要目标(Kunarac上诉判决第 91 段)还是仅仅是“袭击的偶然受害者”(Bemba指控确认书第 76 段)。鉴于在阿勒颇使用的手段和方法(Kunarac上诉分庭判决第 91 段),据称包括“当场在家中和街头杀害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人们”,至少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平民是袭击的对象。此外,即使合法的反对派目标位于阿勒颇,“只要人口‘主要是平民’,即使其中有非平民个体,人口的性质仍然是平民”(Bemba 审判判决第 153 段)。总体而言,此次袭击范围广泛,针对了大片地理区域内的多名受害者 ,伤势相当严重。袭击所用的大量资源和有组织性也证实了其系统性。这种在特定地区组织和使用国家资源的行为同样证明了国家政策并非“自发或孤立的暴力行为”(加丹加指控确认书第 396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