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 法院非常引人注目地裁定,,但随后似乎意识到这一决定对公共政策的重大影响,试图通过对武装团体审判施加条件来控制它,这些条件似乎更多地符合法院的政策考虑,
而不是合理的法律推理
入了叙利亚武装反对派“Firqat Suleiman el-muqatila”。三天后,11 名叙利亚政权武装部队嫌疑人被捕。自由叙利亚军军事委员会下令释放其中两人,拘留其他九人。随后,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委员会由三名在叛逃到自由叙利亚军之前曾在政权中担任法官的成员组成。Sakhanh 当时不在场,但他从其他人那里听说,七名涉嫌犯下强奸和谋杀平民的罪行,根据现行叙利亚法律被判处死刑,而另外两人则被无罪释放。Sakhanh 的指挥官命令他执行死刑。他辩称,他同意这样做,因为他认为该命令是在公平审判后宣判的。从被捕到执行刑罚约过了36个小时。
SD 法院首先确定该行为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背景下,然后转向武装 WhatsApp 号码数据 团体是否可以设立法院的问题。SD 法院承认,共同第 3 条中的“正规组成的法院”一词可能给人一种只有国家才能设立法院的印象,但随后发现,对附加议定书及其评论的引用表明,重点已从法院的设立方式转移到法院是否维护公正和独立的基本程序保障。这一观点得到了支持,特别是在刑法背景下,参考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
随后 SD 法院裁定
由于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团体不得实施谋杀和酷刑等不人道行为,因此国际人道法也要求武装团体维持其队伍的纪律。因此,武装团体必须能够建立法院,但这样做的法律能力仅限于 i) 维护其武装部队行动中的纪律和 ii) 维护特定领土的法律和秩序,条件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在冲突爆发前被任命 当我在中世纪规划和购买电视时 为法官或司法官员的人员,并且法院适用冲突前有效的法律,或至少在严格程度上与冲突前的法律没有实质性差异。当然,任何审判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标准。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 SD 法院裁决的政策原因。在要求冲突各方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并对武装团体内部犯下的战争罪行进行问责的呼声中,SD 法院可能不想被视为关闭了武装团体内部问责的大门。由于这扇门可能看起来很像一扇水闸,SD 法院可能觉得有必要通过施加严格限制来控制水流。首先,该裁决维护了国家对司法垄断 印度手机号码 的核心完整性,并且更广泛地抵制了武装团体通过取代国家来获得合法性的努力。其次,它减轻了一位联合国独立专家所说的“对私刑行为的合法性伪装”。第三,它减少了任命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法官的机会。第四,它确保民众不会受到党派法律或背离国家法律基础的宗教法律的约束(尽管在神权国家面临世俗反对的冲突中,情况可能会发生逆转)。最后,它确保民众不会发现自己处于两套相互竞争、无法遵守的法律之下——例如,如果一个武装团体实施征兵,拒绝征兵将违反叛乱法,而遵守征兵将违反禁止叛乱的政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