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是第三个困难,为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构成违法行为,更不用说战争罪,流离失所不能仅仅是强迫的,还必须是“命令”的。命令的要求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所特有的(比较《美洲人权公约》第 17 条与《世界民事诉讼法》第 49(2) 条,后者是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大致对应条款),并且通常被理解为比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强制流离失所的规定包含更多内容(见牛津大学出版社评论,第 1206 页)。
话虽如此有令人信服的论据支持基于国际人道法的目的和宗旨进行更广泛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美洲人权公约》第 17 条和规则 129B 禁止强制流离失所,无论是否下令。但是,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强迫流离失所的战争罪,类似的论点更加微妙。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确实明确指出,第 17 条和第 129B 条禁止强制流离失所。第 8(2)(e)(viii) 条规定,“行为人下令驱逐平民”,并且“有能力通过下达此类命令来实现这种驱逐”(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在这方面,必须澄清阿勒颇撤离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命令如何传达给平民(根据委员会的说法:“根据协议条款……平民没有选择留下”,第 104 段)。
无论如何,人道主义组织的作用与流离失所的合法或非法性质无关(例如,参见西米奇案审判判决,第 127 段)。人道主义撤离行动与各方非法命令流离失所有着明显区别,无论是从实质上还是从暂时性上。人道主义组织帮助满足平民在流离失所期间最紧迫的人道主义需求;它们的中立和公正的存在也有助于降低 WhatsApp 号码数据 在撤离期间发生二次违法行为(如暴力行为)的风险。
如果事实证明确实存在驱逐阿勒颇平民的命令
是因为紧急的军事原因还是为了自身安全而流离失所?
禁令的第一个例外是“迫切的军事原因”要求。这将包括平民的存在对军事行动构成阻碍,以至于除了暂时撤离他们之外别无选择的特殊情况。在阿勒颇,没有任何公开信息表明政权或叛军方面存在这种压倒一切的军事考虑。事实上,由于该协议的逻辑结果是阿萨德的部队将重新完全控制阿勒颇——据报道他们在撤离 以用户为中心的网页设计 后立即做到了这一点——任何一方都不太可能预计会有大规模的战斗行动(而且很难说撤离对他们进入该市这些地区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当时大多数叛军几乎已经撤离了)。
是否可以说撤离平民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安全?例如,如果“某个地区因军事行 印度手机号码 动而处于危险之中,或可能遭受猛烈轰炸”,情况可能就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第 58(a) 条 API甚至要求将平民从位于城市内的军事目标中撤离。同样,各方是否有理由相信在达成协议后战斗会继续,这一点值得怀疑。反叛团体的另一个论点可能是,他们下令撤离平民是为了保护他们免受政权部队在城市落入他们手中后采取的暴力报复行为。然而,政权部队不能有效地援引这一论点:因为他们希望重新控制该市的东部地区,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军队可能犯罪为由为强制撤离提供正当理由(有关类似理由,请参阅Stakic,上诉判决,第 287 段)。 (请注意,可以合法命令平民临时迁移,以保护他们免受敌人埋设的地雷的伤害,正如委员会对 SDF 命令从 Tishreen 大坝和 Minbij 地区迁移平民的裁定结果,见3 月 13 日发布的会议室文件第 9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