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其概要论据(第 38 页)中声称:
“严重违反”一词在国际人道法中有着特殊含义,它与“战争罪”和“严重违反行为”同义,具体定义见《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 8 条。
随后引用了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军事出口的共同立场相关的指南,其中包括与综合标准相同的标准 2(c)。该指南指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包括”严重违反行为,并补充说,《罗马规约》“包括其他严重违反行为[…],它将其定义为战争罪”。因此,它提到的违法行为与政府相同,尽管其清单并未详尽无遗。
这些定义中所包含的违法行为将构成严重违法行为这
一点毫无争议。问题在于省略了什么。从表面上看,这一表述排除了所有不构成战争罪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使其不构成这些目的的严重违法行为。
即习惯法确立但相关条约未定义的战争罪是否包括在内。这在 WhatsApp 号码数据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尤其重要,因为条约定义的战争罪范围较窄。然而,本文将反对将定义限制在战争罪上,无论是否包括习惯法规定的战争罪。
拟议定义的含义
根据政府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定义,无论武器被用于非战争罪行的可能性有多大,似乎都不需要根据《综合标准》第 2(c) 条或《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拒绝颁发许可证。由于并非所有国际人道法规则都会产生刑事责任,因此这缩小了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行为范围。但最重要的是,使用为刑事责任而设计的心理因素似乎天 利用短信提高教堂的出席率和参与度 生就不适合武器出口环境中所需的评估。加上需要预测相关决策者的心理状态(正如政府所做的那样),大大增加了评估另一个国家武装部队使用某些设备违反国际人道法未来可能性的固有难度。即使将过去的违法行为视为未来风险的潜在证据,除非接收武器的国家愿意分享有关特定事件的详细且可能敏感的信息,否则这种要求通常会使人们难以断定此类违法行为是否确实严重。它还引发了一些问题,政府的陈述中并没有明确回答这些问题,即必须考虑谁的心理状态:是实施袭击的个别军事人员,还是他们的指挥官,还是整个接受国的某种形式的推定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从所提供的文件来看,尚不清楚政府是否真的在实践中采取了如此狭隘的方法来应用这一标准。外交和 印度手机号码 联邦事务部的 Neil Crompton 的第一份证人陈述(见第 30(c)、58 和 59 段)引用了政府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关注“故意”违法行为。然而,这些文件似乎表明,将考虑“非故意事件的持续模式(具有相同的原因,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该原因)”。该声明还提到,根据《罗马规约》,要审查战争罪的“犯罪行为”(因此可能暗示不是相关的心理状态要求)。因此,这份声明可能建议对什么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问题采取一种稍微不那么严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