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一个具体问题:各国是否被允许在其领土之外发生的情况(尤其是武装冲突)中减损人权条约的规定。例如,如果英国在阿富汗发生事件并涉及其部署在那里的武装部队,那么英国是否可以在《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阿富汗的范围内减损《欧洲人权公约》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人权条约的地理范围越广
此类减损可能对各国越来越有吸引力,尤其是 WhatsApp 号码数据 那些最初错误地认为条约根本不适用,并避免减损的国家,因为他们担心这样做会被视为承认条约确实适用。减损有可能为适用的法律框架带来清晰度和灵活性,特别是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以及在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之间可能相互作用的情况下。
与英国上议院和英国最高法院的部分裁决相反
本文认为域外减损不仅是允许的,甚至是必要的和可取的,是条约在国家边界之外广泛有效适用所值得付出的代价。本文还阐述了减损与特别法原则各种不同表现之间的关系。
M. Milanovic,《特别法的失落起源:重新思考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关系》,收录于 J. Ohlin 主编的《武装 2025 年电子商务最佳订单履行公司 冲突与人权的理论边界》 (剑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可在 SSRN 上查
在本文中,我试图概述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武装冲突法之间的关系或相互作用的辩论现状。这个话题已经过时了,我不会重述其基本内容。相反,我将尽可能清楚地阐述现存的争议点、其驱动因素以及应按何种逻辑顺序解决这些问题,以进一步推进辩论。在对辩论进行广泛概述后,我将讨论其关键概念之一——特别法原则。我将表明,尽管拉丁 欧洲比特币数据库 具有古老的色彩,但学者们一般都是在国际法院 1996 年核武器咨询意见之后才开始使用特别法来描述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
特别法并非某种不可动摇的正统观念,而是一项需要严格重新审视其效果和效用的原则。事实上,我们面对的不只是一个,而是三个不同版本的特别法,它们基于不同的原理,产生不同的后果。在这方面,自从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出现以来,一直存在着狂热者和怀疑者,这是一件好事,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我并不打算以某种方式完全调和这两个阵营,尽管我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不像人们有时认为的那样明显。但辩论向前推进的主要先决条件是我们使用共同的语言,并且概念清晰,而提高这种清晰度正是本文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