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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驱逐出境或其他胁迫行为被强制遣返

 

Krnojelac审判判决 (第 474 段)强调了驱逐出境和强制迁移之间的重要区别,认为“驱逐出境要求人员跨越国界,与在国界内发生的强制迁移相区别。 ”(另见此处)。在本案中,大多数撤离人员似乎已被转移到叙利亚境内,有些人确实已经返回。

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指出,“强迫”一词“不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可能包括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通过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对暴力的恐惧、胁迫、拘留、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来针对该人或其他人,或利用胁迫环境。”西米奇审判分庭(第 125-126 段)表示同意,并指出:

关键要素是流离失所必须是非自愿的

 

即“相关人员没有真正的选择”。换言之,如果平民“没有真正选择离开或留在该地区”,则他属于非自愿流离失所。

在Prlić案中,审判分庭 (第 50 段) 认为:“缺乏真正的选择使得驱逐不合法。”尽管在阿勒颇撤离案中,双方签署了一项协助平民撤离的协议,但该协议不能等同于相关同意,因为正如Naletilic 审判判决 (第 523 段) 所述:“军事指挥官或政治领导人不能代表个人表示同意。”行为与强迫受害人离开该地区的后果之间的联系 ( Ruto 等人确认指控 第 245 段) 同样因对阿勒颇的轰炸导致长期粮食短缺、断水和大量平民伤亡而得到满足。

缺乏国际法允许的理由

该条款涉及国家对合法居住在其领土内的人员的行动自由实施普通限制的权力。(见 Otto Triffterer 的评论第 7(2)(d) 条)。然而,库纳拉茨上诉判决(第 91 段)指出“如果所指称的危害人类罪是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战争法将为分庭评估所实施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基准。”尽管如此,即使承认阿勒颇境内有合法的反对派力量,轰炸该地区 过加强对话与合 并最终迫使数千名平民流离失所的做法也是不正当的,即使援引国际人道法也是如此。

合法在场
《犯罪要件》重复了第 7(2)(d) 条的措辞,因此,该术语的合法 印度手机号码 解释由法院裁定。波波维奇案审判判决(第 900 段)指出:“重要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为那些来到社区‘居住’的人提供保护——无论是长期还是暂时……[不是]强加‘居住’的要求。”人们的家园和学校被毁,凸显了这一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

本节与 Elvina 的帖子类似,分析了可能因强迫阿勒颇东部平民流离失所而受到起诉的因素。总之,如果满足背景因素,则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即合法居住在该领土的平民成员被强制迁移,且没有国际法允许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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